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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认为:当事人销售抽检不合格及更换标签的***料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属于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及食品标签与实物不符的违法行为,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
我局认为:当事人销售抽检不合格及更换标签的***料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属于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及食品标签与实物不符的违法行为,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减轻处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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